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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3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乘客为本,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坚持改革创新,促进传统业态转型升级,规范新兴业态有序发展,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共进;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各种业态,统筹各方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推进行业深化改革;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构建政府主导、行业监管、企业负责的责任体系,结合地方和市场实际贯彻实施改革各项要求。
    二、准确把握出租汽车市场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各地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要根据城市特点、出行需求和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辆、新能源车辆、无障碍车辆。
    三、深化传统出租汽车改革
    (四)规范经营权管理。巡游出租汽车实行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和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经营权期限市区为6年,各县(市)、贾汪区为7年。既有巡游出租汽车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期限制要求,研究制定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的过渡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规定收回经营权,对收回的经营权可重新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有效期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五)完善运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各县(市)、贾汪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物价部门应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和作价规则,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科学制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保持与城市公共交通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等开展评估,实行动态调整;逐步实施全天全程双计费、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要依法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
    (六)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采取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用工模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采取承包等经营模式的,要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采取直接用工的,要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严禁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予以降低。
    (七)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积极鼓励和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社会力量为公众出行提供巡游出租汽车召车、服务评价、移动支付等网络“一站式”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话、手机软件、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逐步推广全国统一的“95128”出租汽车电话召车号码,与全省“96520”出租汽车电话召车号码并线运行,“96520”号码逐步停用。加快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调价电子化。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各种移动支付方式和IC卡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各地要结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全省交通“一卡通”工程实施,加快安装使用移动支付、IC卡刷卡支付设备和系统,刷卡设备应与计价器相连,实现数据自动上传和实时结算。
    四、规范新兴出租汽车业态发展
    (八)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智慧徐州信息资源枢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合法资质,由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查驾驶员是否满足规定条件,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须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另行规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强化和落实企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和价格行为,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合法权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是合乘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助基础上的民事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各地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具体规定由交通、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驾驶员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不得在网络预约服务过程中承揽拼车、顺风车等合乘业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加快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临时停靠点,为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十二)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市级信用信息系统、智慧徐州信息资源枢纽和信息惠民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营、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计分析。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优胜劣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信用管理方式,实现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与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各地交通运输、网信、经信、公安、人社、城管、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物价、通信等单位和银行机构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
    (十四)维护行业稳定。各地要切实落实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多方联合的出租汽车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适时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建立工会组织,搭建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者与管理者沟通平台,做好行业运行和舆情动态监测,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理性表达合理诉求。要落实出租汽车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城市客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十六)发挥协会作用。各地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在政府、企业与从业人员间的沟通桥梁作用,积极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加强了解行业动态,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
    (十七)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以及相关运营保障服务高度重视,将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八)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引领作用,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报送行业改革、市场动态和稳定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的改革经验和做法。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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